泛亚大案又“节外生枝”
有人打赃物主意,有人质疑案件定性
孟建柱:加快泛亚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依法处置进度
一起涉及全国20多万投资人的430亿元大案,再起波澜。
1月12—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e租宝”“泛亚”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依法处置进度,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
一个判决,质疑声四起
1月6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亚)案受害人代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发出《公开信》,公开质疑昆明泛亚专案组对泛亚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称非吸)进行审查起诉。
泛亚受害人质疑的不止于此。也就是在此之前不到一周时间,即2016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2016)桂0102民初1116号”判决书,再爆泛亚案“意外”之举:广西一家公司打起了泛亚案赃物的主意,欲将其保存的泛亚200多万元稀有金属优先受偿。一时激起泛亚受害人的强烈不满和抗议。他们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开信指出,这是泛亚赃物,法院判决应先刑事后民事,南宁法院不应先民事判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昆明泛亚专案组移交起诉泛亚20名主要嫌犯的罪名不当,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泛亚涉嫌合同诈骗、诈骗、洗钱等数罪提出公诉,以维护社会正义。
这份公开的“(2016)桂0102民初1116号”判决书,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南宁市天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泽物流)与泛亚仓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从2015年4月30日起,天泽物流与泛亚多次签订《货物转移保管确认书》等协议,确认前者为后者保管锑锭,然而泛亚不仅不支付由此产生的入库费、运输费,就连仓储保管费也不支付,于是天泽物流将泛亚起诉到法院,让其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支持天泽物流诉求。判决泛亚支付所欠天泽物流的2266468.07元仓储费及逾期利息、运输费37343.45元及运输费逾期利息、入库费50464.13元及入库费逾期利息,天泽物流对为泛亚保管的18660.763吨锑锭价值范围内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消息一出,泛亚受害人人心惶惶,质疑声四起。他们认为,泛亚这些货物是赃物,根本不存在仓储费一说,与法理不通。诈骗犯骗来的东西放在朋友的库房,嫌犯被抓,赃物当然要没收,以后返还被害人,难道他的朋友还敢去司法机关要保管费吗?泛亚违法做坏事,物流公司还在为违法公司提供仓储、窝藏场地,犯窝藏罪,应受到惩处才对。
泛亚受害人代表向期货日报记者反映说,仓储费用民事法庭依民法判泛亚按协议支付是对的,但依法,依泛亚的刑事案件情况是不应该执行的。早在2016年2月5日,昆明市政府对该案的通报说:“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一批涉案资产,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调查取证、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全力以赴追赃挽损。”从这份刚出炉的判决书看来,事实上仓库里的泛亚赃物并没有冻结,说明昆明市连最基本的程序也没做到。先刑事后民事,熟知法律的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难道不知道?其就是想在全国处置方案公布前替天泽物流锁定债权。这个头一开,全国多家储存泛亚稀有金属的仓储公司可能会跟进,原来的涉嫌为犯罪集团提供仓储的犯罪行为变成了合法债权,性质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一做法若不被制止,其他仓库也将跟进,追赃财物被他们瓜分了,受害人的权益没了踪影,后果将十分严重。
于是泛亚案引发“意外”。2017年1月6日,泛亚受害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发出《公开信》,对昆明市公安检察机关泛亚专案组进行投诉,希望从源头上阻止泛亚货物被瓜分,并不认可昆明方面认定的泛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查起诉,受害人质疑移送罪名
此前的2016年8月1日,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宣布,泛亚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昆明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在,泛亚受害人代表为什么要质疑昆明泛亚专案组对泛亚嫌犯定的罪名?
《公开信》说,昆明泛亚专案组审案不公、有法不依、用法不当。如果专案组仅以涉嫌“非吸”向法院提出公诉,将会包庇放纵泛亚及融资方的诈骗罪行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主要理由如下:
昆明市政府2010年11月发文组建泛亚,制定发布泛亚交易规则,同时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都说明是政府行为。2011年3月,泛亚与银行和中科院等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如果定性泛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岂不是说当地政府组建了“非吸”泛亚,六大银行等参与了“非吸”吗?
泛亚推出的“资金受托”业务,被云南省金融办等称为“金融创新”。2012年2月4日、2013年4月27日,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领导小组发文认可和支持泛亚,此后每年对泛亚清查通过并报部际联席会验收。如果定性泛亚是“非吸罪”,那么每年云南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是怎么审查的?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又该承担什么责任?特别是“云清整办〔2014〕1号”文件宣布:未发现泛亚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其开展的委托受托业务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泛亚整改工作予以验收通过。当地政府多次明确泛亚“资金受托”业务合法合规,现在昆明经侦和昆明检察院却说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岂不是把云南和昆明两级政府、相关银行、云南银监会等都打成“非吸”的批准者、支持者了吗?
更为严重的是,云南金融办〔2014〕11号文件明确:2013年12月30日向部际联席会报送了泛亚检查验收报告,部际联席会对泛亚未再提出异议。既然部际联席会对泛亚未再提出异议,那就是认可泛亚“资金受托”合法,现在昆明泛亚专案组硬要说泛亚“非吸”,岂不是要昆明法院审判公安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国家部门认可泛亚“非吸”吗?
2014年3月至年底,泛亚同中央媒体共同举办了声势浩大的“2014全国巡回投资报告会”,到各省会城市推广泛亚“资金受托”业务。同时,央视财经频道在黄金时段连续几个月向全国播报“财富好计划”,推广泛亚的“资金受托”融资投资业务。天底下有泛亚这样公开合法、正大光明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吗?
因此,泛亚受害人亦即债权人坚持认为,泛亚及其融资人是借贷不还的合同诈骗,同时泛亚及其融资方还因弄虚作假、低值货抵押贷走高额资金、高价收购低值货等违法行为构成诈骗、不当利益输出、洗钱等数罪。特此要求专案组以泛亚涉嫌合同诈骗、诈骗、洗钱等数罪向法院提出公诉,以维护社会正义,严惩犯罪行为。
泛亚受害人认为,昆明专案组是混淆是非、有法不依、用法不当,应当改正。其依据如下:泛亚利用当地政府和权威媒体的巨大公信力在向社会融资借到巨额资金后,竟然在2015年7月擅自修改交易规则为:原资金受托交易商可主动申请终止委托受托关系,将委托资产代持仓单转为自持仓单,自持仓单可申请提货出库也可在泛亚交易所平台挂牌卖出。很明确,泛亚把出借资金的债权人改成了买货交易商,把债务人违约时应由泛亚平仓收回债款改为由债权人接受抵押品,这首先构成了合同诈骗,其次是非法占有债权人资金的集资诈骗。
高层发声,加快泛亚等案件处置进度
1月12—13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讲话。
孟建柱说,要建立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推动形成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对金融风险发现、防范、处置水平。要针对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地下钱庄、假币、银行卡、涉税等经济犯罪,深入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依法查办金融、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孟建柱指出,要完善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处置机制,加快“e租宝”、泛亚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依法处置进度,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同时,在处理经济案件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树立善意理念,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